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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技学院校园危险品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25

大连科技学院校园危险品管理制度(修订)

(大科校发[2023]64号)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以及麻醉性、放射性、有腐蚀性物品等。

第二条  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总责,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必须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不可超量储存,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并保持道路畅通。

第二,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爆、防控、防晒、报警、调温、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第三,危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等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贮存。

第四,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第四条  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保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教育培训,通过危险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后凭证上岗;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二,严格执行危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严格执行危险品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危险品检查,作出详细记录;

第四,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第五条  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

    第六条  严禁在危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危险品搬离至安全地点,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八条  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安全法规,对于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科技学院校园危险品管理制度》(大科院发〔2016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