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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27

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大科校发[2023]63号)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静、和谐、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连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出操、上课、就餐、就寝。

第二条  学生公寓每日530开门,2200关门;每日530开始供电,800-1200断电,2300熄灯。(星期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全天供电)

第三条  学生公寓熄灯前半小时,学生应当自觉回到宿舍准备就寝不再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和晚归者,需主动和公寓值班员说明理由,凭有效证件并登记方可出入。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准在公寓内打闹、喧哗,控制好音响音量,玩奏乐器、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保证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第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酗酒、猜拳、打麻将、赌博。

第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七条  为保证室内整洁和方便通行,确保公寓卫生整洁,不得在公寓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和生活物品,寝室垃圾应及时清理装袋,带出放置到公寓楼外垃圾桶内。

    第八条  不准在窗台堆放、晾晒物品,严禁跨越窗台等危险行为,严禁高空抛洒物品。

    第九条  不准在消防管道上晾晒衣物,悬挂物品。

    第十条  不准在宿舍内踢足球、打篮球、打排球、打羽毛球、打乒乓球及踢毽、溜冰、跳舞等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房间不得使用沙发椅、躺椅、吊椅。

    第十二条  学生不应在寝室内会客,不得留宿外人,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不准张贴散布各种营销广告和图片,不准在公寓内堆积存放售卖商品或从事经销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明令禁止的凶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带入公寓。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寝室内禁止各种装修行为,对房间进行个性装饰时,不准使用可燃、有毒、有害材料,严禁在墙面、家具、设施上钉钉子、乱刻乱画、乱粘乱帖,不准铺设塑料发泡地板。

    第十六条  携带箱子、行李包、电脑等大件物品外出的,请凭证件在值班室登记,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  不准在公寓内焚烧废纸、点蜡烛、生火做饭、燃放鞭炮。不准私拉或乱接电线、插座,未经批准不准自行购买使用家具和电饭锅、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

    第十八条  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保管好个人物品和房门钥匙,外出时要关窗、关灯、关电器、反锁门,发现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值班人员。

    第十九条  保持室内外整洁和卫生,经常通风透气消毒。各寝室建立值日制度,室内卧具应整洁且叠放整齐,书籍、用具放置有序,桌面、地面、墙面保持清洁。

    第二十条  公寓内物品不应擅自调换或挪作它用。凡寝室调整、毕业生离校,均应保证家具、公共财物完好无损,若因人为损坏或丢失,由本人或同寝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校住读的各类人员,都应在指定的寝室住宿,不得擅自占用、迁移、交换寝室,服从管理部门对寝室的使用分配,自觉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准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岗位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用水、电实行限额管理,超出范围交费使用。学生应养成自觉关灯和节水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三条  公寓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或值班员,以便及时维修,不得擅自拆修。

    第二十四条  公寓实行住宿登记制度,凡住宿学生均应填写住宿卡,由管理员统一管理。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钥匙丢失和门锁损坏要及时报告管理员,不应私配钥匙和自换门锁。毕业离校时交还钥匙,丢失按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校内住宿学生的管理,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同时上报学生处及相关二级学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及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大科院发〔2016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