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8-29
各教学单位:
根据《大连科技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大科院发〔2023〕31号)要求,现将2022-2023学年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评价周期为学年制,评价对象为2022-2023学年承担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所有专任教师。
新入校的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第一学年可不参加评价;到校外脱教进修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不参加评价。
二、评价方式及参与人员
(一)学生评教:由教学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督导评教:由教学评价办公室统一组织。
(三)单位评教: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细则》对参评教师进行评价。
(四)同行评教: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细则》对参评教师进行评价。
三、评价方法
(一)四种评价方式均采取百分制。原则上分数区间为55-95分,特殊情况可低于55分。
(二)质量等级排名方式分为单位总排名和教研室排名两种,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排名方式。
(三)各教学单位将单位评教和同行评教成绩报给教学评价办公室,由教学评价办公室负责统计最终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对于违背客观事实的评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各教学单位确认参评教师名单,于9月6日前报至教学评价办公室。
(三)各教学单位将《专任教师单位评教、同行评教统计表》(见附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签字)报送至教学评价办公室。
(四)《参评专任教师名单》和《专任教师单位评教、同行评教统计表》名单序号要一致。
(五)评价结束后,教学评价办公室将开展对评价方案以及评价过程的满意度调查。
(六)加强对排名后5% 教师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需形成《教师个人报告》,各单位需存档留存。
联系人:刘天胤 0411-86245022。
附件:专任教师单位评教、同行评教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