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考务工作管理,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教风,使考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性质分为两类:考查和考试。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笔试(闭卷、开卷)、上机考试、口试、项目成果物、答辩、竞赛、论文、报告、大作业、实验等。各门课程要根据教学要求,选择恰当的考核形式,提倡考试形式的多样化。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务处是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工作。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为教学单位考试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和教学单位共同营造诚信严谨、规范有序的考试氛围,消除不良隐患。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性质、考核方式、考核标准。
第三章 命题
第七条 考试课程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覆盖面要广(至少达到所授课内容80%),题量要适度,难易度要适中,题型要灵活多样。
第八条 试题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加大过程考核的比例,突出实践环节和实践能力考核,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应准备同一水平的A、B两套试题,并附标准(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本课程结束性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一套用于下一学期初安排的补考。
第十条 集中实践课程和考查课程不集中组织期末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随堂安排。其课程成绩根据对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以及过程考核等成绩综合评定。并根据教务处统一提交时间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的考核方案,教研室主任审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同一门课程同一学期的A、B卷不得有重复的内容。近二年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10%,公共基础课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10%;近四年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30%,公共基础课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20%,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的比例不应超过30%。
第十二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00—120分钟,特殊课程的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30分钟,课程考试时间最短不得少于60分钟。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开展试题(卷)库建设,考试课程应建立试题(卷)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对已有的课程试题(卷)库应予以及时更新、完善和扩充,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四条 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同时授课的,应采取集体共同命题等方式,确保命题质量。
第十五条 跟班重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随正常课程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 试卷必须采用标准格式,一律打印。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文科类课程因论述题较多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除此之外其它课程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十七条 试卷卷面一律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试卷印刷
第十八条 试卷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应认真校对并签字。由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未经审核和签字确认的试卷,教务处不予审核和备案登记,不得印刷。
第十九条 所有考试试卷根据教务处统一要求按时提交,考试课程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留存。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条 第十七周以后结束的必修课程,其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第十七周前结束的课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规定适时安排考试,考试安排表必须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日程一旦确定并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 每个考场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巡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为该门课程的主考教师,要按时履行巡考职责,认真巡视考场,及时解决试题方面出现的问题。因故不能到场的主考教师,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请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巡视。
第六章 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参加重修。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不能参加补考,直接重修。跟班重修课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计,独立开班重修课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
(一)平时成绩原则上除考勤、课堂表现两个常项考核项目外,平时考核项目(包括子项)不少于1个。
(二)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课程成绩的3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程的特点确定。
(三)平时成绩在教学过程中至少向学生公示一次,以便于学生了解得分情况、调动学习积极性。
(四)“理实一体化”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和试卷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与实践成绩总和不得高于50%(含50%)。
第二十六条 阅卷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宽严适当,前后一致。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有旷课学时达到总学时1/3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成绩评定的具体要求。
(一)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
1.凡由两名教师共同承担的课程,期末试卷批阅应采取流水作业。考试完毕后应立即对试卷进行密封装订,然后开始阅卷。所有试卷评审完后,再开封登录成绩。
2.阅卷一律用红色签字笔或圆珠笔,标出的各题分数应字迹工整。
3.阅卷教师应按照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执行。
未经批准,阅卷教师不得擅自更改答案和评分标准;若阅卷教师发现原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有误,应立即向教学单位副院长(副主任)汇报,由教学单位副院长(副主任)召集命题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有误后提出更改意见,经教学单位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批准后,阅卷教师方可按照更改后的答案或评分标准阅卷。同时,报教学秘书备案。
4.卷面一律打正分(给分制)。
每小题和大题左前应注明得分。填空、选择、判断等客观类型的小题,错误之处要标示清楚,并在大题号前注明总得分;问答、论述、计算题、翻译等主观题类型的小题,应在得分点处给出所得分数,在题号前注明该题得分;总分栏中所得分数与各大题得分必须一致,合分要准确,且字迹清晰工整,如有涂改需由涂改人签字确认。
5.阅卷完毕的试卷要进行全面复查,包括有无错阅、漏阅、合分错误等。复查中分数变动处必须由阅卷教师签字。遇有特殊情况与教务处协商解决。
6.阅卷完毕后,由阅卷教师将试卷按照班级、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用大连科技学院统一的试卷封皮进行装订,并认真填写各项要求。
7.卷面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改动,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采用其它方式考试(上机考试、口试、项目成果物、答辩、竞赛、论文、报告、大作业、实验等)的课程
1.答辩、大作业、论文、项目成果物等考核形式评定成绩,评阅时根据《课程考核方案》自制纸版评分表逐项填入成绩,最终得出总成绩。
2.机考试题等考核形式给定成绩,根据《课程考核方案》建立相应电子版txt文本、Excel表格,评阅时针对不同的成绩写入相应等级的评语,或者自制评分表(电子版、纸质版均可)逐项填入成绩,最终得出总成绩。
第二十九条 成绩管理
(一)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备注栏应注明“缓考”。
(二)无故或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备注栏注明“缺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三)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并注明“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四)所有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需在教务系统上完成学生成绩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进行提交。同时将成绩单一式三份打印、签字,一份与试卷合并存放,另两份上交到教务处。
(五)成绩单应填写完整,严禁手写成绩,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圈出。
(六)成绩单上有平时成绩、实验成绩、考试成绩、总评成绩四栏。其中,考试成绩一栏要登录试卷的卷面成绩(试卷卷面一律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等于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乘以比例数后的成绩之和,并需在成绩单下方的备注栏中具体标注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教师按规定如实登记学生成绩。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者,可以按有关规定查询。
第三十条 试卷装订与保存
参照《大连科技学院课程考核材料存档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试卷检查与评价
每学期初,学校将参照《大连科技学院考务管理办法》和《大连科技学院考核材料存档规范》对上一学期的试卷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遇寒、暑假顺延),由本人到教学单位填写查卷申请表,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教师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若成绩有变动,需经教务处长签字,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大连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9月6日印发的《大连科技学院考务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6)138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