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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考务管理 > 大连科技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培养方案所设置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形式与内容、试题命题方式与课程成绩构成等必须符合课程教学目标。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考核组织与材料归档要按规范进行,依据要求定期开展对考核过程、材料等的监控、反馈与改进。

    第二章  考核形式及要求

    第四条  课程考核要求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和期末成绩按照确定的比例综合评定,根据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理论知识、技能以及能力、态度等给出综合评价。

    第五条  课程考核形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可以采用开卷笔试、闭卷笔试、上机、项目成果物、答辩、论文、报告、大作业、实验、其他等。各门课程要根据教学要求,选择恰当的考核形式,提倡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第六条  同一门课程可设置不同的考核形式,但同类型考核形式的考核要求需保持一致。任课教师在开课时须向学生通报本门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原则上已确定的成绩评定方法不再改动。

    第七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实践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五级制评定,终结性考核需线下进行。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组织形式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两种,集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在考试前公布。分散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具体安排,考试时间需安排在教务处每学期指定的各阶段考试周内进行,并在该门课程完成计划学时后将确定的考试形式、日程、要求等信息提交至教务处备案。考试日程一经公布或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须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试日程至少在考试前一周经综合教务管理系统通知到参考学生,并依据考核方式合理安排考场,确保考场设施满足考试的要求、考场座位数满足学生合理分散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或教学单位在课程考试期间应安排人员监考和巡视,保证考场秩序规范、考试纪律严明。

    第十一条  每个考场须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老师采取回避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和巡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对于考核形式为考查类的课程,也应以考核组的形式统一进行考核,由开课单位课程负责人制定考核方案。

    第四章  试卷考试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在命题内容、试卷题量、试卷生成、试卷审核、试卷印刷与管理等环节须符合规范要求与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命题内容。课程考核的命题范围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应覆盖教学大纲所授课程内容的80%以上。闭卷试题除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情况外,还应包括学生对课程内容掌握的深度、广度及运用课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卷试题原则上应更加灵活,应以考核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知识的运用、判断、分析及专业技能的掌握等为主。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同时授课的,应采取集体共同命题等方式,确保命题质量。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积极使用线下纸笔考试系统开展试题(卷)库建设,考试课程应建立试题(卷)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对已有的课程试题(卷)库应予以及时更新、完善和扩充,不断深化教考分离。

    第十五条  试卷题量。原则上,试卷考试时长为60分钟、90分钟、100分钟,试题的题量按中等程度学生在40分钟、70分钟、80分钟左右能够完成为宜。

    第十六条  试卷生成。依据考试课程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线下纸笔考试系统、成立课程专家团队等方式来完成。同一考试课程应至少准备两套及以上同一水平的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用于本课程期末考试及下一学期初安排的补考。同一门课程同一学期的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应大于10%,上下届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应大于30%。

    第十七条  试卷审核及印刷。命题教师完成试卷生成后,依次由审核教师、教研室主任及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逐级对试卷进行质量审核,完成试卷审批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试卷,教务处不予印刷。

    第十八条  所有考试试卷根据教务处统一要求按时提交,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其余试卷作为补考试卷备用。

    第十九条  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若发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开课单位应立即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第五章  考核评阅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试卷评阅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宽严适当,前后一致。未经批准,阅卷教师不得擅自更改答案和评分标准;若阅卷教师发现原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有误,应立即向开课单位汇报,由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召集命题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有误后提出更改意见,经开课单位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批准后,阅卷教师方可按照更改后的答案或评分标准阅卷。同时,开课单位须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试卷评阅规范

    (一)凡由两名教师共同承担的课程,期末试卷批阅应采取流水作业。

    (二)阅卷教师应按照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执行。

    (三)阅卷使用红色笔批阅,采用给分制。

    (四)阅卷完毕的试卷要进行全面复查,包括有无错阅、漏阅、合分错误等。复查中分数变动处必须由阅卷教师签字。

    (五)阅卷完毕后,由阅卷教师将试卷(答题纸)按照班级、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用大连科技学院统一的试卷封皮进行装订,并认真填写各项要求。

    (六)卷面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改动。

    (七)线下纸笔考试系统阅卷和普通纸质试卷阅卷均须遵循以上试卷批阅规范。

    第二十二条  成绩登录

    (一)除已获批缓考的情况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教师登记成绩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缺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缺考考生无补考资格。

    (二)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系统自动标注“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三)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需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学生成绩登录,成绩核对无误后进行提交。同时将成绩单一式三份打印、签字,一份与试卷合并存档,一份学院留存,一份提交到教务处(纸质成绩单提交至教务处即视为成绩发布)。

    (四)成绩单应填写完整,严禁手写成绩,不及格成绩须用红笔圈出。

    (五)教师按规定如实登记学生成绩,课程考核成绩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章  成绩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周内(遇寒、暑假顺延),由本人到所在教学单位填写查卷申请表,由开课单位组织有关教师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允许对原阅卷记录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查卷后,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应由任课教师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申请成绩修改,经由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  课程考核材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材料(包括纸质材料、电子材料)须存档保留,由开课单位负责,确定专用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课程考核材料的整理、归类、目录修订及接收与调阅等工作。电子版归档材料须做好备份,超期材料可由专人统一销毁。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考核归档材料以课程成绩单为核心,包含了成绩单上所有成绩的来源与依据材料、成绩的评定标准、分析及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试卷类考核的课程归档材料至少包括:教师工作手册(含平时成绩评定标准与成绩记载)、成绩单、班级试卷分析报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监考指令、空白试卷一份(包括答题纸)、本考场全部试卷或答题纸(按学号排列)及其它材料。以上材料需电子版同步保存,以备检查。

    第二十九条  非试卷类考核的课程归档材料应至少包括:教师工作手册(含平时成绩评定标准与成绩记载)、成绩单、课程总结(含成绩分析)、课程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及考核支撑材料。考核支撑材料可以纸质版或电子版存档,包括但不限于大作业、实验报告、答辩记录、论文、说明书、图纸、程序、项目成果物(数量多可单独捆绑,按学号排列含批阅记录)等。

    第三十条  集中实践课程考核归档资料应至少包括:教师工作手册(含平时成绩评定标准与成绩记载)、成绩单、实践教学实施计划、任务书或指导书、课程考核方案、课程总结(含成绩分析)及考核支撑材料。考核支撑材料可以纸质版或电子版存档,包括但不限于大作业、实验报告、答辩记录、论文、说明书、图纸、程序、项目成果物(数量多可单独捆绑,按学号排列含批阅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教学评价办公室及各教学单位需定期开展课程考核材料检查、抽查、质量评价及专项检查等工作,以提升考核材料的规范性。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中如出现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将依据《大连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科技学院考务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8〕212号)和《大连科技学院课程考核材料存档规范》(大科校发〔2019〕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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