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集大学生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着眼战略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既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育人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流程,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入伍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我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学生处)、党委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计财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第六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学生处),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1. 武装部(学生处)职责: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兵役机关征兵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组织应征学生报名登记、初检初审、上站体检和政治考核,并将上述材料复印存档备查;指导二级学院做好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办理入伍手续、学籍手续、离校手续;将批准入伍大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和学院;根据退出现役学生的复学申请,审查其服役期间表现和退出现役等相关证明材料,将退役复学学生档案交接到档案室;检查督促大学生入伍相关优待政策的落实;核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资助数额,汇总应征入伍学生寄送来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收集《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并向上级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及时进行资金发放;协调公安机关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政治审查的走访工作。
2.党委办公室职责:协同武装部(学生处)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报道及大型宣传动员活动。
3.教务处职责: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包括入学新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工作。
4.招生就业处职责:负责做好对录取新生的征兵宣传工作;负责做好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的材料收集工作;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5.计财处职责:负责审核被批准入伍学生的缴费情况;负责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及退役学生学费减免核实及放款工作。
6.二级学院职责:配合武装部(学生处)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宣传发动工作;设立武装专员,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兼职,负责本学院武装工作的开展,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大学生应征入伍登记表》、《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中;做好入伍学生的成绩留档、学籍保留和退出现役后学籍恢复、住宿调整、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本办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工作;协助武装部(学生处)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和学费资助工作;二级学院建立跟踪制度,毕业后有专人负责联系,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及退伍学生(包括毕业生)的优抚政策落实及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入伍程序
第八条 在校学生向所在学院报名入伍,同时在全国征兵网填写报名信息;各二级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审合格名单报学校武装部(学生处)。
第九条 学校武装部(学生处)对在校的入伍报名学生进行汇总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旅顺口区征兵办公室。
第十条 初审合格的学生作为预征对象,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包括翌年毕业的学生),由旅顺口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学校组织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一条 我校送审的预征对象由县区征兵办公室进行复检、复审,最终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的材料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重新报名参加高等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报名,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毕业生入伍后须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武装部(学生处)备案,同时办理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在入伍离校前应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由辅导员代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逾期未申请复学或入学视为自动放弃学业,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在新兵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凭部队相关证明申请复学或入学。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复学或入学,按取消学籍处理。
1.对于应征地武装部门认定的属于逃避兵役的情形;
2.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
第十七条 服役期间考入军校的,不可以申请复学或入学。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退学申请,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退学手续,否则按取消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退役后两年内凭《退出现役证书》到学校武装部(学生处)报到,根据学生入伍前所学专业由相关学院武装专员为其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及其他相关学费减免手续等。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至复学不计入学习年限,复学或入学时,学校根据其应征入伍前的学业完成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具体参照《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学业管理
第二十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前,应安排入伍学生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可以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若有不及格课程,入伍前要单独安排补考。对于退役复学学生复学当学期考试成绩每科在原成绩基础上加10分,最高不超过90分(不包括免修的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每学期末由武装部(学生处)安排专人负责将加分情况统计表报送到教务处,其他相关就学优惠政策参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意见》(辽教发〔2015〕11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免修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免修课程成绩记85分。
第二十二条 服役期间获三等功以上荣誉奖励2学分,退役复学学生被学校聘用为学生军训教官的奖励2学分,奖励学分可抵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有转专业意向者具体参照《大连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入伍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服现役期间申请参军自修生资格,自修原专业课程,回校参加考试。
参军自修生仍属于应征入伍服役学生,不予恢复学籍,不按全日制在校生管理,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军自修生在服现役期间自修原专业课程并回校参加考试,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入伍前已获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总学分的60%;
2.学生入伍离校前,须填写《大连科技学院参军自修生资格申请表》(附件1),经武装部(学生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校审核批准后,获得参军自修生资格;
3.获得参军自修生资格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自行下载填写《大连科技学院参军自修生回校参加考试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部队批准、武装部(学生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并按时回校参加学期末的考试或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
4. 参加单独开设实践课与毕业设计的学生,原则上要求缺课不能超过2/3,否则取消该门课程成绩,成绩记载参见《大连科技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5. 参军自修生回校参加考试由所在学院安排,考试后在教务处管理系统中登录考试成绩暂存。待其退役复学后,经二级学院同意,报请教务处审核认定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服役前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试,对课程代码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成绩予以确定成绩和学分。帮助入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学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须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缴纳管理相关规定主动缴费,应征入伍前所欠学费应于离校前补齐,复学或入学后按其学籍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纳相关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等事宜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5〕180号)等文件,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款和学费资助款必须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伍后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加盖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公章)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时寄送给学校(错过辽宁省教育厅要求上报时间的只能次年再补),退出现役后将《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或《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加盖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公章)以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提交给学校。
第七章 其他方面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申请复学或入学时均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地和学校所在地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二级学院要在评优及选拔学生干部过程中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为退役复学学生创造发挥其模范作用的平台和机会。
第三十五条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大学生征兵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征兵工作落实不力、组织指导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征兵工作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8〕47号)同时废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国家征兵文件等上级规定如有变化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