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本科教学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际情况,设立大连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相关事务及事项的学术性组织,承担学校与教育教学相关事务及事项的研究、咨询、指导、审议等职能。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组成。
第四条 校长根据学科及二级学院(部)实际情况,提出每届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至少由17人组成,原则上应为单数,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学基本情况,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作风正派,公正廉明,责任心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选聘办法: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任命;
(二)每届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届中若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应根据缺额委员产生渠道,依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
(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方案;
(四)学校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五)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一)遴选、推荐市级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二)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和荣誉;
(三)评审并验收校级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相关的项目等;
(四)评审并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含市级)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相关的项目等;
(五)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项。
第十二条 为学校教学工作重要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一) 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及事项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及事项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校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委员未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等权力。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复议申请人如对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保存期5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以教学工作委员会名义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二级学院(部)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设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其组织形式、委员构成、职责等要求参照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自行确定,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