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提高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永恒的主题,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建立规范、完善的教师集体备课制度,是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课堂教学研究、规范课堂教学管理的必要前提,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素质、强化教学质量管理的有力保障。
集体备课是在教师个人备课的基础上,相关或同类教师共同研讨、交流经验、集思广益、达到共识,完善教学方案,提高教师授课质量的重要教学研究形式。集体备课可以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我校教师集体备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要求
1.教务处负责对各教学单位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建设进行指导管理,教学质量保障处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各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为落实集体备课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教研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3.各教学单位的院长(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教学单位每学期集体备课研讨会的组织与指导,带头参加所任课程教研室的集体备课研讨会,使集体备课制度成为规范教学管理与教研活动的常规制度,成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抓出实效,抓出特色。
4.教研室主任作为落实集体备课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微观操作。
5.集体备课以课程为单位进行,利用周三下午或其它统一时间组织开展,每月不得少于1次(寒暑假除外)。教授同一门课程(两个以上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包括外聘教师)组成课程教学团队,课程教学团队的负责人由课程归属单位确定。
6.集体备课中应有加强与学生联系的内容,建立与学生随时沟通的机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把学生的听课反馈作为集体备课的重要参考。
三、具体内容
教研室组织集体备课,应重点关注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做到“三定”“四统一”,“三定”即定时间、定内容、定备课人;“四统一”即统一教学进度,统一教学内容,统一重、难点,统一教学目标。
1.备教材
每学期课程开课之前,教研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应组织课程教学团队全体教师,认真研读教材内容,合理确定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等内容。
2.备教学资源
课程教学团队应集中点评每位教师的教学课件并提出修改意见,研讨和交流教师可以参考的书籍、网站、平台资源,共同确定学生学习中使用的参考书目和网络资源等。
3.备教学方法
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单位课程改革实际,精心设计教学环节和方法,并根据采用的教学方法,研究课堂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4.备作业
结合课程特点及教学进度,研究学生作业的具体形式、作业量和批改要求。
5.备考核方式
探索适应新工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考核方式,共同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方法。
6.备题库
共同研讨课程考试题库建设规划,提高学生作业、课下练习、章节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的信息化水平,探索教考分离的具体模式和组织形式。
四、基本程序
1.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按照本学期所开课程的教学计划,择优确定每次集体备课研讨会的主题和主讲教师。
2.主讲教师负责准备说课内容,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组织召开集体备课研讨会。
3.集体备课研讨会由课程教学团队负责人主持。主讲教师以说课形式介绍讲课内容的整体构思、理论框架、重点和难点等,或者按照1~2学时授课时间进行试讲,课程教学团队针对说课或试讲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4.本门课程所有任课教师根据集体备课研讨会的讨论意见,结合自身教学体验,按照学校规定的教案书写标准和要求认真修改、设计教案和教法,力求规范、严谨、科学,充分准备教学多媒体课件和其他教学资料。
5.集体备课研讨会主讲教师的说课内容和集体讨论意见应记录并存档。
6.各教学单位在实施集体备课时,要注意充分发挥获省、市、校级教学奖励教师和教学名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中青年教师、新进教师以及新开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
五、检查考核
1.集体备课的检查考核工作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工作实际制定集体备课考核办法。
2.集体备课的检查考核工作应分阶段进行,主要检查集体备课的计划、总结,集体备课的有关讲义、讲座材料,集体备课形成的教师教案、多媒体课件以及研讨会记录等。
3.集体备课必须做到计划落实、内容落实、人员落实、记录落实。每学期末,各课程教学团队、教研室、教学单位应分别完成本学期集体备课工作总结和下学期集体备课工作计划,并将教学单位集体备课工作总结和计划报送教务处和教学质量保障处各一份以备督查。
4.各教学单位对集体备课的检查考核还要与常规听课相结合,通过听课了解和检查教师集体备课的质量与效果,有针对性的指导教师备好课和上好课。
5.每次集体备课研讨会均应进行考勤,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集体备课,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教师,按学校考勤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