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加快我校专业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程,使各专业人才培养更能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宽产学结合的育人新途径,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学校决定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各二级学院聘任、管理,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的学术机构。一般由7-11名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骨干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一2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研究成果或较大影响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专家。校外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一。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心应用型本科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管理和教学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推荐,学院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性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的意见。
第七条 组织开展专业调研,了解社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需求,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召开专业建设论证会,审核专业论证报告。
第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指导学院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带动专业建设的发展。
第九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指导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及岗位(群)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审核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指导各专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规范课程教学活动设计,审定课程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指导各专业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年应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学年给予受聘的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