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高等教育教研教改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教育教研教改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教改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其中省级教改项目主要参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信息化与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旨在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围绕高等教育面临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和实践,从而促进我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基础,自行命题组织申报;已经列入教育部、教育厅及其他单位立项的项目或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无重大创新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教研教改项目立项通知;
2.个人自愿申报。申报者需按要求填写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3.各单位通过内部评审、答辩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顺序进行排序后,上交教务处;
4.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按照立项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应用价值、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立项项目名单,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并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七条 申报教研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应用性;
2.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
3.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科学的研究方法,具体的研究内容;
4.实施计划和研究方案要符合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预期研究成果要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可在校内外进行实践和推广;
5.项目申报主持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和组织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6.为扩大项目参与面,发挥团队作用,每个项目都应组成结构合理的项目组,项目组一般由5-7人组成(含主持人);
7.项目组成员必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8.项目主持人限主持1项教研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教研教改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教研教改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教研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仅限一人。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项目的管理与质量,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定期向学校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并在项目中期与结题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与结题验收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检查。
第九条 教研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周期为一至两年,原则上不可延长时限。除因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者,项目组成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项目研究实施期间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周期过半后主动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上交,教务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校将继续予以支持;对不提交中期报告,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学校将暂缓其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教研教改项目立项建设期内,无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按规定予以撤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研教改项目基金,对校内立项的教研教改项目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统一拨付,各项目组须按照学校财务要求在项目结题后半年内完成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教研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不少于费用总额的50%,论文、著作报销时须提供扫描件,且论文须注明项目来源);
2.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参加的会务费(需提供会议通知);
3.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的调研差旅费(需提供调研分析报告和总结);
4.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图书、办公用品(不超过费用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教研教改项目经费由学校负责核拨至项目组。各项目负责人严格按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使用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设备等,其所有权归属学校,立项建设期内的使用权归属项目组,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使用权归属学校,并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供成果附件以及其它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项目研究成果实践应用报告;
2.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公开发表项目研究成果实践应用文章1篇(含)以上。
第十八条 学校组建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可根据项目实际研究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验收形式。
第十九条 教研教改项目的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和不予验收。
1.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结题,并根据项目质量择优推荐辽宁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已成功申报上一年度省级教改项目的主持人原则上不再推荐。
2.暂缓验收的项目,须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通过验收,予以结题;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撤销项目,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不予验收的项目,直接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项目。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使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项教研教改项目与经费的管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项目相关的具体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19年9月18日印发的《大连科技学院教研教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9〕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