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教学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设备的范围:
(一)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设备应填写“低值耐用设备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本单位存查。低值耐用设备失去价值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销帐手续。
(三)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件或附属设备。附件或附属设备,与主设备一起购置的,与主设备一并验收;单独购置的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注明名称、金额、系何设备附件等。
(四)价值在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不能保证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易耗品。
(五)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及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教学设备属贵重精密设备。贵重精密设备的管理按贵重精密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学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的制定、采购、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设备配置,提高教学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教学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基础、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教育事业费、科研费、社会个人资助费及其它经费购置和社会、个人捐献的教学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设备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由教务处组织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编制教学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 教务处汇总各系(部)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审定,提出初步计划,上交主管院长统一审核,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购置计划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整理存档,同时送后勤保障部执行采购计划。使用单位要派人参与采购过程,保证实验设备满足教学需求。
第九条 教学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后勤保障部指定专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使用。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应作好记录,由后勤保障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换、索赔等手续。调入、赠送的教学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三章 教学设备管理体制
第十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院的教学设备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系(部)二级管理规程,审定教学设备配备方案;后勤保障部负责教学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索赔。
第十二条 实验室均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系(部)所属教学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建立教学设备明细帐,管理全部教学设备技术资料。
第四章 教学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训(实验、实习)中,丢失、损坏教学设备,当事人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汇报丢失、损坏的实际情况和经过,实训(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应负责了解其丢失、损坏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给实验员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院内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学设备,如有丢失、损坏时,也应由实验员核实后,报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设备一律不允许外借。
第十六条 处理方式:
(一)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
(二)一般教学设备由实验室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
(三)贵重设备仪器(一万元以上)由实验室室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后交主管院长处理。
第十七条 赔偿原则
1、在使用中属自然损坏者(如玻璃器皿用久后易损)免予赔偿。
2、凡不按操作规程而造成教学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轻重,应由个人(小组)赔偿全部或部分教学设备的折旧费或修理费。
3、凡借用教学设备而丢失者,无论是学生、教职工必须赔偿实物或购置费用。
第十八条 赔偿费应上缴学院计财处。
第五章 教学设备报损报废
第十九条 各系(部)确认教学设备无利用价值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存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存后勤保障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组织技术人员对报废设备仪器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残值在500元以下,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核准后,由各系(部)办理报废手续;残值在500元以上,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签署意见交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各系(部)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报废教学设备处理残值款交学院计财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