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制以教育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准,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专升本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
第四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三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居民二代身份证,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认定属实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下列情况下,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2.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其它符合国家规定可保留入学资格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在学校指定的报到日期当天,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第七条第1点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退伍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等证明材料(患病的须持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招生就业处、纪委办公室负责核实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2.学生处负责比对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等,负责核实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3.相关学院、教务处负责核实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
第九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学生处负责将注册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后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完成学信网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按退学处理。未注册的学生,其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按《大连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大连科技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转学事宜。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三年。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学生,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超过一学年的学生需要办理再次休学手续,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手续应当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申请办理完毕。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保留学籍起止时间以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自愿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为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含精神异常),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校认为应予以休学者,由学院通知本人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持入伍通知书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后有关事宜,须遵照以下规定:
1.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不得住校、随班听课、参加考试;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第十九条 复学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之前的一周内持规定材料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各有关部门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传染性或精神性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后,需由学院指定人员陪同,到学校所在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并开据康复诊断证明)。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开除学籍。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者需提供退伍证。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
第二十条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发生撤销、合并、停招等情况,学生须服从学校专业调整和教学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予以退学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可按规定提供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生处、计财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校认为应予退学者,由学院提交书面材料至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下达退学文件。学院负责送达至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对无法送交的,退学文件需在学校网站公布1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须遵照以下规定:
1.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下达退学文件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2.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对于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均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将当届毕业生毕(结)业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注册备案,毕业生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具体按《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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