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科校发〔2022〕146 号 2022年12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旨在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更新实验内容,从而促进我校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加大实验教学投入,培育高水平的实验教学成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第三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周期为两年,立项范围包括:
1.校企合作实验室;
2.虚拟仿真实验中心;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4.工程实践基地;
5.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的实验教学中心
6.其他。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工作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1.负责汇总全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的申请、评审及立项工作;
2.负责全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管理;
3.负责全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4.负责全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的检查、验收;
5.负责全校项目验收后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6.负责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同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凡本校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实验教学改革项目;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主持一个项目(不分类 别),主持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再次担任主持人,每个项目组主要成员不超过5人(不含主持人),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结合工作实际和研究基础,自行命题组织申报;已经列入教育部、教育厅及其 他单位立项的项目或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无重大创新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1.实验实训中心发布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立项通知;
2.个人自愿申报,项目申请人需逐项填写对应的项目立项申请书(详见项目申报通知),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3.各单位通过内部评审、答辩等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所在学院(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实训中心;
4.实验实训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按照立项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应用价值、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及预期效 果等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立项项目名单,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
5.评审通过后的项目由学校批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划拨相应的经费。
第九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经费开支计划,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暂缓结项 的项目须在1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否则,该项目将被取消。除因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者,项目组成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检查,对立项后无故不按期完成的项目,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终止该项目,责成项目负责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与成果申报、转让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验收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3~5名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材料由实验实训中心存档,并作为项目参加人考核、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材料中包括结题报告以及至少一篇依托本项目公开发表的教研教改论文。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改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可申请发明专利或进行成果转让,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由实验实训中心核发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专款专用,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经费使用要求参照《大连科技学院教研教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专项实验教学改革项目与经费的管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项目相关的具体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科技学院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6〕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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