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大连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具体执行有关学士学位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凡具有大连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等毕业环节审查,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二)按照《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中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标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经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含2.0)以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 因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受处分者,在受到处分之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在处分解除后,向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者;
(二)获校级综合一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秀者;
(四)毕业前通过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者;
(五)在校期间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家级奖项前三名,省级金奖前二名)、“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奖项前二名,省级金奖第一名)、“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家级奖项前二名,省级金奖第一名)奖励者(以上排名均含项目负责人);
(六)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以大连科技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七)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大连科技学院。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授予学位: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生,须在申请日期截止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大连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等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二)各学院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细则严格审核申请人的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列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提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地审查,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复审。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查、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审查材料,汇总后形成《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情况报告》并报与主席。
(五)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审查复核情况,经全体委员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六)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当事人应被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直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之日起至10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只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2025级学生开始施行,适用于大连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其他特殊类授位参考本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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