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科发(2015)1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知识产权局,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和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试点政策的精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9日
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与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试点政策的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等提出如下意见:
—、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釆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省(国)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二、建立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改革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制度。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四、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中,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可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的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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