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辽宁省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辽宁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哪些项目?
(1)“三支一扶”计划。此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是国家启动的一项计划,每年都下发文件,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2)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辽西北计划。此计划由团省委负责组织实施。志愿服务辽西北,是以“三支一扶”的形式支援辽宁西北地区建设,是辽宁省启动的项目,自2009年起“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与“三支一扶”计划分开实施。
(3)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此项工作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辽宁省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有计划地选聘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连续选聘5年),累计选聘1881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4)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
2.辽宁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关于2017年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7]30号)规定,2017年辽宁省选聘到村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享受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为其保留学籍2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
(5)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村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服务期满后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推进大学生村官与选调生工作的政策衔接。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县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缺额情况,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8)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3.辽宁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待遇?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通知>》(辽人社发〔2016〕9号)规定,2016年,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三支一扶”大学生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主要从事乡镇、村的农技、卫生、水利、扶贫、农村文化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可根据需要兼职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
(2)“三支一扶”人员享受的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全省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时,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
(4)鼓励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积极留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补充基层人才队伍力量。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
(5)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师范类本、专科学历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根据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
(6)支持“三支一扶”人员自主创业。各地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7)扶助“三支一扶”人员自主择业,鼓励“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为“三支一扶”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服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8)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基层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10)激励“三支一扶”人员做好基层服务工作,积极从“三支一扶”人员中选拔培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参加辽宁青年五四奖章、辽宁优秀青年志愿者及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有关奖项的评选。
注:2018年“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我省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4.辽宁省对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待遇?
根据《关于实施2016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辽团联发〔2016〕17号)规定,2016年,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月补贴标准为专科生800元/月;本科生900元/月;研究生1000元/月,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要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提供就餐)。
(2)在服务期内,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
(3)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为大学生志愿者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
(4)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5)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考研要求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3年,均享受加分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的志愿者,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
(7)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以《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3号)为准。
(8)扶助大学生志愿者自主择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
(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为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其2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到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两级薪级工资,到县直单位工作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注:2018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如何实施,按当年我省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5.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哪些优惠政策?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5)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进行专项拨付(不含大连市)。
6.辽宁省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1)承担国家和辽宁省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2)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聘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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