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执行依据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申请渠道 |
1 |
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
申请政策的各类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
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 |
2 |
五类人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
贫困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称“五类人员” |
《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 |
“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不同职业(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除企业职工外,我市行政区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均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具体为: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3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申请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
4 |
基层服务岗位计划 |
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每年开发设立1000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鼓励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地区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给予相应待遇。优先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 |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5 |
求职创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
1、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在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6 |
青年就业见习 |
高校、中职毕业生,失业青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7 |
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给予1万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
首次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8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补贴 |
创业者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每年从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
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孵企业法人,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科技创新产品、技术或新的商业模式,对产业发展以及生产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和较为广阔的市场价值,吸纳就业能力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
平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 |
9 |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
创业者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10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创业者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初次创业人员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11 |
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
在校创业大学生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多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12 |
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 |
在校创业大学生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13 |
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 |
创业大学生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于一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给予的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国家级大赛获奖的给予20万元,省级大赛获奖的给予10万元,市级大赛获奖的给予5万元。 |
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于一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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