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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大学生应注意的实习就业法律问题——《中国大学生就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4-25

在疫情时期,很多大学生在进行实习兼职和就业活动时,可能会因疫情而遇到问题或困难,笔者将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帮同学们打好预防针,做好相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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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要求某月某日报到上班,但是学校/当地政府规定学生在疫情结束前不能进行实习活动,怎么办?


分析:作为一名大学生,全日制的在校生身份是其主要身份,其需要遵守国家、教育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疫情期间的大学生实习问题,教育部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要暂停所有寒假社会实践,原计划进行的寒假社会实践推移到下一年度或下一学期内进行,可视疫情发展情况酌情减免寒假社会实践学分。”不同省市的教育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意见。比如:


上海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校企联动、做好高校学生实习实践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对正在开展的实习实践,学校和相关实习单位要予以暂停,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暂停撤回等工作,确保学生自身及他人安全。在疫情结束前,学校不得安排任何新的实习实践,各实习单位也不得接纳学生开展新的实习实践。”


河南省《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疫情持续期间,涉及车站、机场、码头、商超、酒店、展馆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公共场所的实习,一律停止。对目前已在校外实习实训、暂时无法撤回的师生,学校要教育引导在外实习实训学生和带队老师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坚决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安排;积极协调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师生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学生外出,指定专人加强日常管理和预防教育,切实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健康教育和生活保障,实时掌握其工作生活动态,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开学前,各地各校不得安排任何新的实习实训活动;开学后,各校要重点进行校内实习实训。”


广东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目前正在开展校外实习培训的学生(含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校要综合研判,摸清学生实习培训的地点、工作生活环境、安全防护措施等,具备撤回条件的,可在符合相关地区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有序撤回,撤回的学生要做好充分防护,避免途中被交叉感染,返校后集中隔离观察或返家后自行隔离观察,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不能撤回的,疫情持续期间应尽可能留在原地,待疫情结束后再返回;对正在疫情严重地区实习培训的,要严格遵守当地人员流动管理规定,待相关条件允许后方可返回。对前期已开展校外实习培训但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暂停实习培训的学生,学校要与实习培训单位共同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学生外出活动,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联络工作,全时全过程掌握学生工作生活情况。对尚未实施的校外实习培训安排一律暂停,疫情结束前,不得安排任何新的实习培训;各学校要立即与实习培训单位对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因此,不同地区对于实习方面的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别,有的一律暂停,也有的分情况撤回和暂停,包括各高校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而作出的本校实习规定,也会不一样。大学生在进行实习兼职活动时,建议先向学校了解好相关规定,并且遵守实习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所以,当前述规章制度与公司要求不符时,大学生需优先遵守前述规章制度。若因前述规章制度不能按时到岗或者取消实习,可以将该制度告知实习单位,以便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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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为由拒绝招聘或录用劳动者?







分析: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个“等”字,就包含了地域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公众号上发文指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若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可以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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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者为确诊感染新冠、疑似、密切接触者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能否将其辞退?


分析: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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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无法去单位现场面试和考察单位环境,请问如何确保求职安全?

分析:


1、求职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政府官方网站验证招聘单位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诚信体系实名制查询

网址:https://www.cods.org.cn/ 该网站实现了对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所有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的管理、查询、检索、统计等功能,涵盖合法在政府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单位,可查到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电子版文件,有利于求职者核实相关单位信息。

(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cn/ 该网站只能查询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信息,但可以详细了解目标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是一个了解企业情况的好窗口。


2、多方验证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社会上会有不法分子假冒某些单位的名义进行招聘,或者“挂羊头卖狗肉”以优质的职位吸引求职者然后去做违法的事情。建议求职者通过单位官网、单位办公电话或网络搜索、核实招聘联系方式等多渠道核查该招聘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3、注意保护个人证件和财产安全

有些单位可能会利用毕业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在招聘时对求职者提出“扣押证件”或“交保证金”之类的要求,用以“保留录取岗位”或者“确定你会到岗”,请求职者注意,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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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就业协议书有风险吗?


分析:因疫情等因素,现在许多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邮寄过去,等单位盖章签字后,再寄回给毕业生留底和交给学校(广东省以采用电子盖章,单位盖章后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上传协议书即可盖学校电子章)。而部分大学生因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经验,邮寄的就业协议书容易发生如下风险:


1、拖延毕业生求职时间

因就业协议书具有唯一性,一个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纸质版或电子版)。若用人单位在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录用条件要求先上交就业协议书,很大程度上是降低了毕业生再签约其他单位的可能性,留给单位慢慢考虑和挑选人才。若最后毕业生未被正式录取被退回协议书,则浪费了很多宝贵的求职时间,中间可能失去签约其他单位的宝贵机会。


2、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填写

因大学生容易缺乏社会经验和证据意识,在与单位协商时往往较少或很难主动保留证据,邮寄过去的就业协议书容易被用人单位填上非约定的内容。毕业生收到寄回的协议书发现有问题后,较难维权。


3、双方中途易反悔

邮寄就业协议书给单位后,若单位不想签约了,毕业生只能等单位寄回再找工作。若是中途毕业生反悔不想签约了,会比较难办。因为可能单位已经签字盖章准备寄回。很多单位要求学生在寄就业协议前先把自己的字签好再寄过去,如果再加上单位的签字盖章,该协议对双方即生效。这时毕业生若要签约新单位,只能先办原单位的违约手续,再跟学校领取新协议书,交给新单位,耗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


4、邮寄途中易损毁

因为是通过邮政机构进行寄送,信件在途中的遗失、损毁风险较大,若发生此种情况,也会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麻烦。


建议:对于无法当面签约,需要通过邮寄协议签约的同学,应注意保管好之前与用人单位的所协商事项的证据,包括文件、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和网络对话,并保管好寄出时的快递单据,以便追踪物流信息。在用人单位收到协议时,提醒用人单位尽快办理签约手续,以及再次核对签约内容。当用人单位将协议签好寄出后,也请及时关注物流情况。


目前,部分省市已开展了线上签约就业协议书的服务(我校已开通线上签约,关注“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公众号),方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办理。双方应按照教育部门的指引程序完成相应步骤,若有问题应及时沟通联系,注意保存相应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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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或争议,该如何寻求帮助?


分析:求职者或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可以拨打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地总工会、司法局等政府机构的咨询电话,一般此类机构都会设有服务热线或法律援助热线,以便获取较为权威的解答和帮助。


文章来源于中国大学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