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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浑南区委办公室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 高校毕业生安居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1

中共浑南区委办公室 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 高校毕业生安居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各群团:


《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安居办法(暂行)》 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浑南区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8 日

 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高校毕业生安居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人才集聚,做好高校毕业生安居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规定下,申请人需主动提出申请,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统一配租,并给予租金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实行政府定期公布房源、限期申请、额满截止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类别

第四条 安居房源分为政府公寓和人才用房两类。

第五条 政府公寓建筑面积约 40 平方米,配备床、衣橱、橱柜、烟机灶具、热水器、洁具。

第六条 人才用房建筑面积为 40-160 平方米,配备床、衣橱、橱柜、烟机灶具、热水器、洁具。

第三章 政府公寓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由浑南区重点企业(以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录为准)作为申请主体,为职工申请政府公寓,职工需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并在沈阳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1 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料

(一)《员工宿舍申请书》;

(二)《宿舍员工申请明细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派遣员工需提供派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分配

申请企业向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配租申请,经审核后,履行分配程序。

第十条 配租面积及租金

(一)约 40 平方米,租金均价为 400 元/月/套;

(二)个人自行承担在租赁期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 物业管理等其它房屋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按照《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 人才用房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由毕业生个人作为申请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原籍非本市,提出申请当年在浑南区落户;

(三)毕业生需为首次就业,在浑南区重点企业(以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录为准)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待遇;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最多申请 1 套。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

(一)《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毕业生安居住房申请表》;

(二)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浑南区政务审批大厅人才新政窗口申报;

(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政府提供配租用房;

(四)配租用房运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

第十五条 配租面积及租金

(一)本科毕业生为 40 平方米,租金为 500 元/月;

(二)硕士毕业生为 70 平方米,租金为 850 元/月;

(三)博士毕业生为 100 平方米,租金为 1250 元/月;

(四)超出配租面积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 70缴交;不足配租面积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五)个人承担在租赁期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 管理等其它房屋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配租年限

本科毕业生不超过 3 年,硕士毕业生不超过 4 年,博士毕业生不超过 5 年。

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

(一)发生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应于 7 日内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告知,并在 30 日内归还房屋:

1. 申请人离职,不在本区重点企业工作的;

2. 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购买或取得住房的;

3. 申请人不再继续承租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运营单位将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 人应在 30 日内归还房屋:

1. 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 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3. 连续三个月无人居住的(长期出差需企业提供证明);

4. 申请人私自转让转租、出借或出售房屋的;

5. 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

6. 改变房屋用途的;

7. 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8. 申请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 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发生以上情形,除终止配租外,还将对当事人不当获利进行追缴,当事人应无条件主动恢复房屋原貌、消除负面影响; 逾期不归还的,由运营单位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进行索赔,申请人对房屋及屋内设施造成损毁的,照价赔偿。

第五章 租金补贴第十八条 

租金补贴标准

(一)政府公寓为 300 元/月/套。补贴后,租金个人承担部分为 100 元/月/套;

(二)人才用房为本科毕业生 500 元/月,硕士毕业生 850元/月,博士毕业生 1250 元/月。补贴后,配租面积部分租金由政府全部补贴,个人不需再承担租金。

第十九条 补贴年限

本科毕业生不超过 3 年,硕士毕业生不超过 4 年,博士毕业生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一)《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满 1 年后,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浑南区政务审批大厅人才新政窗口申请;

(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月核算,按年核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每年申报租金补贴时,政府相关部门将对政策享受期内的申请人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其安居资格、收回配租房屋,并要求申请人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使用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安居政策、不如实上报就业变动情况、对房屋进行转租、不按规定使用房屋等情形,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将当事人记录诚信黑名单,并追偿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优于本办法的,本办法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中共沈阳市浑南区委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