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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4-19

政策目录

1、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5、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6、创业带头人认定

7、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

8、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以及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在政策补贴范围之内。


三、申报材料

申报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需提供:①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③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42号)

2.《关于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391号)


二、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月。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在政策补贴范围之内。


三、申报材料

申报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

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人提供。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补贴的人员可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也可登陆大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窗口(http://bsdt.dlyun.work)进行自主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2.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并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二、认定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范围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无单位缴费1年以上)的人员。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孤儿。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等可由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人提供。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时需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籍非本市人员需携带《居住证》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附件2)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2.低保家庭成员提供《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提供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7.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8.脱贫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9.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符合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交《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3),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籍非本市人员需携带《居住证》以及下列相关材料:

1.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关证明;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待系统数据省集中后实现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

5.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指导。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系统,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服务机构认定,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愿调查表》(附件4)。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业务档案相关办法进行保管。

3.认定。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及数据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确认登记,定期对认定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和统计汇总。

4.管理指导。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

1.申请。符合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系统,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组织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愿调查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业务档案相关办法进行保管。

3.认定。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及数据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金保工程”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确认登记,定期对认定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和统计汇总。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后,在大连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残疾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同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2.200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首次参保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非本市人员到常住地所在街道)申报,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附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人社保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金保工程”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核公示。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按季度发放补贴。补贴计发时间自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5、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3.《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391号)


二、补贴对象

自2017年9月20日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同一单位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单位是指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

1.标准。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2.期限。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岗位补贴

1.标准。自2019年9月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2.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申请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书》,以及其他可由经办机构通过内部系统审核的材料,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1.《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认定表》(附件1);

2.《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附件2);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4.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签订之日必须满足年龄限制;

5.工资支付凭证(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加盖公章);

6.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年度享受补贴人数及金额并提供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二)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录入“金保工程”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在《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审核公示。各区市县、先导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社保、岗位)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享受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名单通过区市县、先导区人社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按年度发放补贴。



6、创业带头人认定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认定对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经营实体,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三、认定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按章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3人)。


四、认定流程

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创业带头人认定工作实行免申即享。

1.由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通过金保工程系统比对筛选,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资料报送至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区(市)县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输入“大连市创业带头人数据库”并报市人社部门。

3.市人社部门在“大连市创业带头人数据库”中进行认定。

此前已受理尚未认定的创业带头人按此流程执行。



7、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7年9月20日以后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2.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与其首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请流程

(一)申报。创业带头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对创业带头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同意后报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

(三)复审。区(市)县人社部门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对企业创办、带动就业、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复审。

(四)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创业带头人及其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等公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备案。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汇总情况备案。


五、执行期限

本流程自2020年3月10日(含)起执行。此前已受理或批准的申请,继续按大政发〔2017〕46号文件规定及相应批复执行至政策期满。



八、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二、补贴对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所创办的经营实体;

2.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人无转租行为;

3.申请人需持有效就业创业证;

4.申请补贴时经营实体为存续状态,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获得3000元(租金实际发生额不足3000元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残疾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按照6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申办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复印件);

4.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证、符合困难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原件、复印件);

6.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4-6项可联网协查的,无需申请者本人提供。

(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一址多照等情况进行重点实地查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报区(市)县人社部门。

(三)复审。区(市)县人社部门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复审。

(四)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等公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为符合条件补贴对象,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备案。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上月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进行备案。




旅顺口区各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区创业就业科(就业政策):81616337、81616329

区创业就业科(创业政策):81616317

得胜街道:39360009

登峰街道:86387762

水师营街道:86239661

铁山街道:86210127

三涧堡街道:86260408

江西街道:86171971

龙头街道:86280084

双岛街道:86240153

长城街道:86270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