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规章制度建设规程
(2023年3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大连科技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了实现国家的高等教育目的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程序自主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的,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章程
主要适用于规定学校及校内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和活动规则、权利和义务等,包括组织章程、行为章程等。
(二)条例
主要适用于规定学校长期实行的某一方面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工作准则。
(三)规则
主要适用于对办理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事项或某一活动所作出的规范性要求和程序规定。
(四)制度
主要适用于学校一个系统和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而制定的要求相关全体人员共同遵守的规程和行动准则。
(五)办法
主要适用于对某一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六)规定
主要适用于对学校某一方面特定的事项、工作和活动所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带有约束性的关于原则、方式、方法等的要求和规范。
(七)规程
主要适用于学校某一事项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守的统一的程序和要求。
(八)规范
主要适用于学校为了实现预定的工作目标,按照有关工作任务的实施要求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九)细则
主要适用于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法令性条例、规定及本校的章程、条例、规定等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对某些原则性条文做出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十)守则
主要适用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为师生员工所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的简明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
(二)精简实用原则;
(三)统一完备原则;
(四)实践创新原则;
(五)民主公开原则;
(六)协调约束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体系涵盖根本制度(包括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基本制度(包括党委领导类、行政管理类、学术管理类度、民主管理类等),具体制度(包括党务管理类、群团工作类、行政管理类、学术管理类、教学管理类、学生事务类等)。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编制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的规划和年度立项计划。
第六条 规章制度制定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制定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进度安排;
(五)主要起草单位、参加单位的建议。
第三章 起草与论证
第七条 规章制度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
与多个部门或单位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由主办单位牵头、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参与起草。
对于综合性、法律性较强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由党政办公室或党委工作部牵头,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起草。
第八条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当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章”、“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章制度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广大师生的意见。
对于涉及学术事务的规章制度在提交审议前,应根据《大连科技学院章程》有关规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咨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对于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
第四章 审议和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党务类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当经校党委会审议决定,行政类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当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同意规章制度草案内容,并明确提出修改意见的,经起草单位修改后,按类别履行报送签署发布程序。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应当根据审议决定经起草单位论证、修改后,按照前款程序再次提交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党务类规章制度由党委书记签发或者授权党委副书记签发;行政类规章制度由校长签发或者授权副校长签发;学校党委和行政联合发布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决定由部门发布的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发布应载明文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以及公布日期。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由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解释,并应当列入具体载明解释单位的条款。
第五章 修订和废止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订的,应予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或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学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规章制度修订的程序,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修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废止的,应予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订,失去法律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经由新规章制度做出规定,并发布实施的;
(四)规章制度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规章制度废止的程序,适用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废止的,应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废止,应当经原起草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存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大连科技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规章制度的存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印发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汇编与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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