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修订)
(大科校发[2023]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任务包括:安全防范、治安维护、技术防控、案件查处、消防和交通安全以及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8.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校园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值班和巡逻制度。为扎实开展安全防范,严格落实校门岗和楼门卫值守、保卫值班和校值班制度落实以及校园巡逻和夜间值更。节假日前,应组织全校安全大检查。
2.案件查处工作制度。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应及时受理师生员工的各类报案,调处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案件,遇重大案件协助当事人向派出所报案,主动配合派出所做好案件侦破工作。
3.技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校园内部监控设施应力争监控无盲区、无漏点,要及时做好完善和维护工作,调阅监控录像,严格落实校领导审批和专人调阅反馈制度。
4.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员日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月检查制度,维护消防设施在正常工作状态,督促全校做好防火、防毒、防爆和用电、用气安全。
5.政治和国家安全维护。掌握动态信息,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
6.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实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监督、协调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高校党委和校长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的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
第十条 组建校卫队或聘请保安人员,以加强校园治安的防范工作。校卫队统一着装。校卫队和保安队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领导和管理,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等任务。
第十一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将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六条 高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科技学院保卫工作制度》(大科院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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