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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技学院通勤班车管理制度(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25

大连科技学院通勤班车管理制度(修订)

(大科校发[2023]61号


为保障学校工作正常进行,加强我校教职工通勤班车管理,建立良好的乘坐管理秩序,确保教职工人身安全,现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乘坐学校通勤班车的教职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通勤班车是为完成教学、科研、活动以及保障任务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的交通服务保障车辆。准乘人员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外聘教职工(经人事处备案)、退休返聘人员(经人事处备案)。

三、准乘人员按照《大连科技学院班车时刻表》,提前在规定站点候车,沿途站点遵循人等车的原则,如迟到则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来校上班,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未设定停靠站点的,一般不予停靠。

四、如果通勤班车已满员,未能上车的准乘人员应听从驾驶员或管理人员的安排,乘坐其他车辆,不得拖延阻碍班车运行;如因通勤班车方面问题导致乘车人员未能坐上班车,乘车人员可乘坐其它交通车辆或出租车到校,学校统一报销车费。

五、乘车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主动让老弱病残孕者优先上下车;一人一座,不得圈占座位;不在车内喧哗和做影响他人乘车或休息的举动;不得在车内吸烟、用餐、剪指甲等,个人垃圾随身带离车厢;保持窗帘、座椅等车厢设备设施的清洁。

六、乘车人员乘车时应有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得将头、手等身体其他部位伸出窗外,不得躺卧,不得踩踏座位,不得损坏车辆的各种设施,车辆行进期间或未停稳时不离开座位。

七、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员操作区域,不得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驾驶员提速赶路,不得做出任何妨碍驾驶员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八、乘车人员要听从驾驶员的安排,车辆在运行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不得自行开启车门,强行上下车。

九、乘车人员乘车时严禁携带易爆、易燃、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和有碍其他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

十、乘车人员损坏车辆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十一、通勤班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地方有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行驶,班车公司要按照学校要求提供适合通勤运输的车辆。服务车辆必须为按照政府车辆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依法检验合格的车辆,并具有各项合法的运营手续及资质。服务车辆在服务期间应按照车辆厂家的规定完成各项保养检修,并保证始终具备安全、卫生、舒适的运行状态。

十二、班车司机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固定的时间、路线、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换车或者变更路线,班车公司管理人员应和学校双方协商后方可变更;遇有恶劣天气应由党政办公室下发文件决定是否停发班车或更改路线,班车公司不可擅自停发班车。恶劣天气情况或交通堵塞严重等原因导致接送时间延长,班车公司应及时说明原因,如果无特殊原因导致接送时间延长,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性收取违约金。

十三、班车司机不得超载超速驾驶、违章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班车在运行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各种因素导致出现的各种行政处罚、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全部由班车公司承担。

十四、班车司机及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所提供的汽车驾驶和服务质量不能令乘坐人员满意,乘坐人员中有10人以上共同提出撤换要求时,班车公司应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条件的人员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本制度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及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科技学院通勤班车管理制度》(大科院发〔2016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