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大科校发[2023]62号)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生活和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员工通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积极营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校园道路和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大连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学校属地派出所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属地交管部门处理。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校园所在地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学校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东西校区。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七条 校园道路实行统一的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园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经批准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迅速清楚道路上的障碍物,保持道路的平整状态,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并报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登记注销。
第十一条 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在指定停车场停放。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保护校园道路,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履带车和大型载重车进入学校,确因教学、科研、工程施工和其他需要,须事先报请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有权对校内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各单位组织各类会议、举办各种活动须提前三天向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报告会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提前一周报告会商。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主办单位应会同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三、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大连科技学院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统一制作发放的《机动车通行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特殊情况需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同意并换发《通行证》,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报备审批后可准予通行。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笛。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转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八条 各种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避开学生上下课高峰时间进入学校,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速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配合核验信息,出示工作证、校园卡、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凭车辆《通行证》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四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五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车队停放地点为专用场地,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停车场、停车点,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按照地面标志有序停放。
第二十九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三十条 学校院系、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党政办公室申报,至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机动车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在楼门口及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遇学校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得停放车辆。
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非机动车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资料。
六、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三十四条 校内出现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有责任维护秩序,配合现场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卫生所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前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公安交警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交警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4、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九条 初次违反停车、行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违反停车、行车规定3次(包含本数)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纳入《大连科技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科技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3〕82号)、《大连科技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大科院发〔2016〕68号)同时废止。2022大连科技学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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