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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技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4-26

大连科技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大科校发[2023]7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内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校内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大科树等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人才招聘会等活动(不含经学校教务处认可并列入课表的正常教学活动及学校召开的日常工作会议)。活动规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

1.校外单位使用校内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

2.校内单位使用校内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活动;

3.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校内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是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审批、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1.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实施安全许可。对需向公安机关申报的,负责办理申报。

2.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对该活动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结合实际提供安全保障力量。

4.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5.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记录制度,提出对需追究单位和个人安全责任的问责建议。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学校举办的大型校事活动,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与相关部门一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校内二级单位承办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学校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活动中的安全工作。

2个(含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方的责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校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凡在大连科技学院校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获批准后方可举办:

1.承办单位在落实活动举办场所后,填写OA《大连科技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逐级审批。

2.依据活动规模及社会影响力不同,按以下程序办理安全许可:

1)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已达到需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提交申报材料,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协助承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

2)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未达到需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申报。

3.承办单位办理安全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科技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策划方案,包含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组织方式等内容;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4)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承办单位为2个或2个以上的,应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对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有权不予批准:

1.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

2.活动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3.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或正常办学秩序的;

4.妨碍校园治安、交通秩序的。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或扩大举办规模的,承办单位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承办单位变更、取消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活动承办单位是活动安全责任单位,须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

1.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4.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

5.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6.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7.在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活动举办场所管理单位须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4.在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措施等;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数及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现场治安秩序。

2.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3.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有权现场中止活动举办:

1.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2.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3.现场出现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将对承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办单位,按学校规定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若出现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违反本办法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与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科技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科技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hqbwc/uploadfile/file/20230426/20230426085021_1304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