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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9-13

各教学单位:

根据《大连科技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大科院发〔2018〕130号)要求,现将2020-2021学年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评价周期为学年制,评价对象为2020-2021学年承担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所有专任教师。

新入校的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第一学年可不参加评价;到校外脱教进修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不参加评价。

二、评价方式及参与人员

(一)学生评教:由教学质量保障处统一组织学生对2020-2021学年内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二)督导评教:由教学质量保障处统一组织督导对2020-2021学年内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三)单位评教: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细则》对参评教师进行评价。

(四)同行评教: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单位的《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细则》对参评教师进行评价。

三、评价方法

(一)四种评价方式均采取百分制。原则上分数区间为55-95分,特殊情况可低于55分。

(二)质量等级排名方式分为单位总排名和教研室排名两种,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排名方式。

(三)各教学单位将单位评教和同行评教成绩报给教学质量保障处,由教学质量保障处负责统计最终评价结果。

(四)创新创业学院的专任教师质量评价方法按照《关于创新创业学院专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确定意见的备忘录》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对于违背客观事实的评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各教学单位确认参评教师名单,于9月22日前报至教学质量保障处。

(二)各教学单位将《专任教师单位评教、同行评教统计表》(见附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签字)报送至教学质量保障处。

(三)《参评专任教师名单》和《专任教师单位评教、同行评教统计表》名单序号要一致。

(四)评价结束后,教学质量保障处将组织全体专任教师对评价方案以及评价过程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加强对排名后5%教师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完成2019-2020学年持续改进对象的整改反馈;下发2020-2021学年持续改进整改处理单(附详细评价报告)。


教学质量保障处

2021年9月13日

上一:关于对参加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评估的课程进行校级评审的通知

下一:关于制定2021-2022学年度院(部)级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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