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多媒体辅助教学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地发挥多媒体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导。课堂教学是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环节,教师通过语言和非语言(神态、体态等)表达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科学精神、人文素养和创新思维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多媒体的应用只是为实现上述目标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手段,无法替代教师的主导作用。
第三条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多媒体辅助教学要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思维,培养他们自主获取、选择和使用信息的能力。
第四条 教师要根据不同学科、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中不同内容,以及自身的教学经验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有效地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手段。
第五条 教师要精心备课,认真设计授课内容与多媒体辅助教学相配合的教案,做到合理、有效;教师在开课前,要熟悉多媒体教室的设备、软件、操作方法等;上课时应提前进入教室,检查、调试设备,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一旦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必须坚持用粉笔板书,正常讲课。
第六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根据课程内容的逻辑体系和学生的认知规律同步地逐条、逐行显示多媒体课件,使学生能实现听、看、思考的统一,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让学生有思考和适当的作笔记时间。重点和难点内容,教师应将多媒体辅助教学和黑板板书结合起来讲授。
第七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要站立讲课,并用教鞭(激光笔)指点屏幕上的内容,引导学生视线,集中注意力,加强师生互动,增强教学效果;课前调整好室内光线,保证屏幕清晰显示。
第八条 为了保证学生听课注意力,巩固课堂讲授内容,便于课后复习和自学,经教师同意后,学生可以下载、拷贝教师的多媒体课件。
第九条 各学院(部)要积极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方法的研究,提高多媒体教学质量。对学生反映意见大、效果差的多媒体辅助教学的课程,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改进,或取消其多媒体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为了全面锻炼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倡新开课的青年教师使用板书教学,待积累一定教学经验后,再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要提出申请,各学院(部)对课件制作质量进行审查把关,合格者报教务处安排多媒体教室。要杜绝使用“电子教材”或“电子教案”等直接进行教学。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要对多媒体教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对于没有起到应有作用的多媒体辅助教学课程,必要时可暂时停止教师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8日印发的《大连科技学院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大科院发〔2016〕11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