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我校学历、学位证明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学历证明书办理对象为因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毕(结)业学生;学位证明书办理对象为因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获得学位的学生。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三条 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所需材料包括:
1.申请者需在大连科技学院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如实填写《大连科技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2.申请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及一张近期半身免冠蓝底小2寸彩色照片和电子照片(480像素×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文件大小在40K至100K,文件扩展名为JPG)到教务处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学生本人不能到校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除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办理对象可依据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到的数据办理学历证明书;办理学位证明书的办理对象,原则上需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查到相对应名单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办理;
2.教务处根据办理者所提供的材料进一步核实,核实无误后可以办理;
3.学历证明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相关办理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完成标注及电子注册。新证书一经注册生效,原证书同时作废。学位证明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原证书同时作废。
第三章 完成时间
第五条 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手续在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可以受理。
第六条 证明书的申请提交后,尽量缩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