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工作实施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二条 教研室在学院(部)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搞好教研室建设,对做好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长远意义。
第二章 教研室职责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部)布置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落实各项教学任务;
2.负责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及进行各项教学检查工作;
3.抓好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等工作;
4.负责制定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
5.主持教研室教学研究活动,开展学术交流;
6.组织教师完成相应实验室建设工作;
7.负责落实学校、学院(部)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条 教研室成员的职责
1.教研室成员要遵守、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教研室成员应自觉地完成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教研室成员有义务承担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4.全体成员要增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热爱集体,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学工作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处理好教学、科研、教师进修的关系,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师资力量,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要求组织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以及实验、实习指导书等。组织教师参与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试卷库或试题库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教研室应完成的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考试考查以及统一安排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要着重抓好课堂教学质量。集体研究课程教学的重点、难点,审议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集体备课、试讲、观摩教学和互相听课等教学活动,并进行评议。每学期至少进行1次观摩评课活动,提高教师整体教学水平。至少召开1次学生座谈会,对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章 教研工作
第九条 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是教研室的重要工作,教研室在认真组织教师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共同提高。
第十条 教研室要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或参与教学改革课题与科研课题研究,并结合研究工作与教学实践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
第十一条 教研室应要求其成员树立质量意识,经常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认真研究课程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结合教学中的疑难点和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问题,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并建立教研活动档案。
第十二条 教研室要把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研究作为教研室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构建和教学内容改革。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教研室要根据学校、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教研室的实际情况,拟定教研室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加强梯队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课程负责人和骨干教师。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教研室要负责对教师进行考核。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具体包括:年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总结;教学改革计划及措施;教学基本文件;教材、参考书、实习指导书等;集体备课及教研室活动记录、试讲与评议记录;试题及标准答案、试卷分析、试卷;教师教学研究论文复印件;实验室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培养措施等。
第十六条 教研室要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包括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教学研究论文与教学成果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教研室要根据本条例进行定期自查,做好工作总结,每学期应向学院(部)提交教研室工作的书面总结。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