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它以文件形式简洁地规定了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的范围、深度、重点、教学顺序、进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文件,无论是教材和参考书的编选,授课计划的制订,还是成绩考核,教学检查及课程评价都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为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体现本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与其它有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内在联系;注重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吸收本专业较新、较成熟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反映本专业的发展方向;教学内容力求完整、份量力求适中,以适应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
二、制定原则
1.教学大纲是开展教学改革和进行课程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应集中反映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最新思想和内容,注重教学内容的优化和整合,组织好课堂教学及实践环节。
2.教学大纲必须符合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任务,体现人才培养目标中所提出的要求,明确本课程各章节的教学内容并限定其深度。
3.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实行分类培养。各门课程都要重视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要求,专业理论课的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课要增大技能性、综合性和设计性实践的比重。
4.每门课程都应为实现专业培养方案的整体优化服务。恰当地安排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妥善处理好各门课程之间和每门课程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实现专业培养方案的整体优化。
5.教学内容和方式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本学院(部)、本专业、本课程的基础条件和传统优势。要处理好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的关系,处理好满足业务规格基本要求与保持本学院(部)特色的关系。注意吸取校内外教学改革实践中成功的经验。
三、制定和修订
1.各学院(部)应根据教育部、各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各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本管理规定,对教学大纲及时进行制定或修订。
2.对于教学内容相同、要求相同、学时相同的课程,课程教学大纲应相同;对于教学内容相同、学时相同,但教学要求不同的,则应分别制订教学大纲。
3. 新开设的课程须在提出开课申请时提交教学大纲。
4.课程教学大纲要在课程负责人的主持下,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论证后制定或定期修订,经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查,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时,在保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允许根据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的发展做适当修订。
5.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地适应课程改革和发展的需求,积极进行改革研究,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课堂教学及实践环节。
四、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
1.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各学院(部)要认真组织教学过程,保证教学大纲顺利实施。
2.任课教师应持课程教学大纲授课,在上课前及时掌握、熟悉或了解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各学院(部)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同时下达或说明课程教学大纲的使用要求,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教学大纲得以贯彻执行。
4.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根据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教学大纲做部分调整时,任课教师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经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课程教学大纲应统一管理、汇编成册并付诸实施。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