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参照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建立与完善实践教育教学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基本标准
1.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成果。也包括由我校牵头、多个单位共同完成、对教育教学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申报的成果,要经过两年的实践检验,具有先进性、示范推广作用。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成果应用范围大、受益面广;成果实施过程中人才培养质量明显提高;成果的实施给教学带来管理体制的进步或教育管理的改进。
第五条 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研究与改革。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评选推荐;荣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参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评奖办法
1.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工作,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学校表彰奖励。
2.申报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组织领导小组审查申报资格,推荐本单位参评教学成果项目。
3.学校组织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报学校审批。
4.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三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反映。对于弄虚作假的获奖者,一经核实即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材料载入学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