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和档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为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教研以及其它各项教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保障的重要标志性材料。
第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应纳入教学工作计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教学工作时,要做好其相关档案的建档与管理。
第五条 归档的教学材料须对教学单位、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第六条 教学档案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制,分为学校管理和部门管理。学校负责管理的档案材料,由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原件,部门档案室保存复印件。非学校负责管理的档案材料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并予以保存。
第七条 教学档案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教学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努力实现教学档案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 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及期限,严格按照《教学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见附件1)。
第十条 各部门可根据材料特点和实际需要,将其他需要保存而附件中未体现的教学材料归档到综合、学科与实验室建设、课程教学与教学实践、学历学位、教学质量保障、其他中的某一类里。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遵循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范围分类收集,各类档案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载体须易于耐久保存,保证图像清晰、字迹工整。尽量采用原件,规格相对统一,手写文字材料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第十三条 凡打印的纸制教学材料,需留存与之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对于只需留存电子版的材料,须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以便长久保存和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室资料在入室和移出时要有登记和统计(见附件2)。教学档案原稿,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档案室存档资料出库签字表后,方可借出。
第十五条 教学档案移交时,需认真填写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移交目录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且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见附件3),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并签字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2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于指定地点销毁以防止档案遗失及泄密。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第十七条 教学档案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霉、防雨的地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第四周前,完成上一学期各类教学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学校将适时检查指导教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