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大连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次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行端正。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设计、实践(含各类比赛)、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申请者确已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根据《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参加学分绩计算课程的规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6(含1.6)以上。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根据《大连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参加学分绩计算课程的规定,平均学分绩点1.6以下者;
(三)准予结业者;
(四)留、降级累计达到3次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在课程设计、实践(含各类比赛)、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中被认定抄袭他人成果者。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补授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获得学士学位补授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行为受到记过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经过个人努力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补授学位申请,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者;
2.获校级综合一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优秀者;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辽宁省教育厅认可的创新创业活动(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除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
5.毕业当年通过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录取者;
6.参军入伍者(毕业后一年内入伍者)。
(二)学生因未达到毕业要求,结业离校者,在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符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授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
(一)由本人申请,填写《大连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学院根据本细则严格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列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提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地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复审。
(四)教务处审查、复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授予条件和相关审查材料,汇总后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五)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教务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审查复核情况,解答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经全体委员讨论形成决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教务处及时将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并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和存档登记工作。
(七)在公示期内发现有漏授、错授或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情况,各分委员会应予以复议,并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补授、改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八)教务处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拟定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文件,并分别报送辽宁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日自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第七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具体执行有关学士学位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大连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自2012年制定
2016年11月第一次修订
2019年2月第二次修订
2019年8月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