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技学院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水平,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实验设备的效益。
第三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启发学生智力的重要场所。学院在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时,要确保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以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第四条实验教学应根据实验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要注意吸收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条实验室应根据承担实验和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积极进行校际实验室之间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学院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二级管理,实验室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七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实验室与实践教学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负责实验室的评价工作。
(二)研究和评审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实施实践教学工作的指导。
(三)审定实践教学规划,检查评价实践教学质量。
(四)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和评价。
(五)研究和审定与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相关的其他重要事情。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全院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范办事。
(二)科学合理的制订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实验室的落实情况。
(三)认真按照教学大纲和培养计划,组织编写和修订全校各类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管理文件。
(四)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开展各种评比竞赛交流活动,督促实验室完成评估建设任务。
(五)掌握了解实验室的具体实验工作量和人员设备动态情况,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考核,做好实验室各项统计报表、报盘工作。
(六)根据实验室设备的运转情况,协调好实验室设备的维修工作,确保实验室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系(部)实践教学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好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组织制定系(部)实验室远、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实验室建设方向任务、奋斗目标,抓好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三)根据系(部)实验室工作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细则与实施办法。
(四)根据教学大纲和培养计划,组织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吸收新技术、新成果,充实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与方法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五)抓好实验队伍建设与培养工作,安排老师轮流进实验室工作。
(六)严格管理,搞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十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
(二)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备件、材料、易耗品的申请采购计划。
(三)熟练掌握分管实验室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操作方法。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和辅助工作。
(四)上课前10分钟到实验室,打开实验室,清点仪器,做好实验准备。
(五)协助任课教师及时处理实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得脱岗。
(六)实验课结束后,督促任课教师认真填写实验记录簿,并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赔偿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及信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
(八)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建账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严格执行借还登记手续。
(九)新到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系(部)指定专业老师两人以上共同测试 ,达到质量指标后,填写验收报告,同时建账建卡投入使用,其技术资料及附件按学院要求保管,不得外借。
(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完好率应达到90% 以上;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维修不了的及时联系厂家,尽快解决问题;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并严格执行。
(十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实验结束后关闭门窗,关好水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工作。
(十二)负责实验室的卫生工作,督促实验班级做好日常卫生工作,确保干净整洁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学院的总体建设规划中。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新建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具有实验教学经验,热爱实验室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在职人员应加强培训、对口学习并有计划地引入高学历层次的人才充实实验队伍。新分配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学习掌握实验技术与管理知识。
第十四条 评聘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按照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定期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推动实验室健康发展。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课是传授实验理论、技能与经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十六条 实验课要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并有规范的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有关系(部)根据我院的培养计划并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课程都应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改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须经教研室讨论,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任课老师在学期初前三周应将本学期的实验项目、实验学时、实验班级、实施时间、指导教师姓名,以实验教学计划表形式报教务处。凡大纲规定的实验基本要求和实验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删减,须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课程主讲老师必须参加该课程所有实验项目三次以上的实验指导。对新开实验和初次指导实验者,课前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系(部)主任认可后方能指导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课前,指导老师应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起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写出实验教案,检查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门实验课的第一次课,由指导老师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与本门实验课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时,指导老师应简明扼要讲明实验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及动手能力。实验过程中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把好预习、操作环节,实验结束时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对所有的实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态度、动手能力、测试数据、实验报告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总成绩由平时与课终考试两部分组成。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按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比例核定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实验环节不予免修免做。课程实验项目缺做四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非独立设课的实验,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大循环、多组数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动手机会,并创造条件对学生实行开放。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实验课结束后应主动征求学生意见,写出课程或工作总结。系(部)实践教学负责人要对实验室的学期工作做出小结,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期末各系(部)对所属实验室所开的实验进行教学质量评定,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实验室要相互支持,开展协作,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设备拥有情况,为外专业开设教学实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下下发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