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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技学院美育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美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美育工作的主要内容:设置与实施美育课程、开展课外美育活动、组织课余美育竞赛、制订学生评价机制、推进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第三条 美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掌握艺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充分提高学生对艺术、审美的感悟力和理解力;加强艺术审美体验,在陶冶情操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与和谐统一;培养艺术特长,造就学生成为眼界开阔、情趣高雅,具有文化自信、富有民族情怀和创新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美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目标,把美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认真执行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教会学生“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在培养兴趣爱好的基础上帮助学生形成1-2项艺术特长。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陶冶高尚情操,塑造美好心灵,增强文化自信。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

第五条 美育工作的基本原则:统一指导,面向全员。由教务处负责整体方案的制订,协同设计艺术学院公共艺术教研室与学生处落实,实现美育教育全员化的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美育活动,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加强各学科有机融合,积极开展美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实施美育课程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开齐包括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课程的8门艺术类限定选修课的刚性要求。为全校二、三、四年级开设艺术类选修课程,每科美育课程不少于3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同时将艺术类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

第七条 创新教育教学方式,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改进美育教学方法,探索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方式,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欣赏丰富的画作、艺术展览,聆听古典音乐与歌剧,观摩舞蹈与戏剧表演艺术,领略多元艺术与文化之美。

第八条 深入推进教学改革,逐步完善“艺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艺术审美体验+艺术特长”的教学模式。掌握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提升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通过第二课堂的方式,帮助学生形成艺术特长。带动学校美育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第三章 开展课外美育活动

第九条 将课外美育活动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面向全体学生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美育项目,鼓励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一次课外美育活动。

第十条 丰富艺术实践活动,坚持面向人人,建立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机制,大力推广惠及全体学生的美育实践活动,每年组织“迎新晚会”、“毕业晚会”,国庆、五 四、新年等重要的节日举办大型文艺汇演等。开展各类艺术欣赏、艺术讲座,全面推动全校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的蓬勃开展。

第十一条 加强校园美育文化建设,促进中华优秀美育文化传承创新。设立戏剧、戏曲、影视、舞蹈、音乐、汉服、摄影等学生社团,全面提高学生的审美与人文素养,实现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人的目的。遴选优秀学生艺术团参与重大演出活动,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章 组织课余美育竞赛

第十二条 注重培养学生美育特长,发挥学生美育骨干的示范作用,组织举办开展各类艺术类竞赛。如“新生杯才艺大赛”、“新生杯绘画大赛”等。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艺术类竞赛。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开展社会服务。支持美育教师适度参与国内外美育竞赛的组织、指导和相关社会实践工作。支持学校师生为政府及社会举办的美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章 制订学生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将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满足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2个学分方能毕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将美育课程成绩、参与美育活动等情况作为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推进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第十六条 健全学校美育保障机制,学校美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同步增长。加强学校美育活动的安全教育、伤害预防和风险管理,完善学校美育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美育课教学、课外美育活动、课余竞赛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美育课程教师。美育教师年龄、专业、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健全美育教师职称评定、学术评价、岗位聘任和学习进修等制度。

第十八条 将美育教学、课外美育活动、第二课堂指导和竞赛等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保证美育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一致,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美育活动场所、设施和器材等符合国家配备、安全和质量标准,完善配备、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基本满足学生参加美育活动的需求。定时维护场所、设施,及时 更新、添置易耗、易损器材。美育活动场所、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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