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体育课程设置与实施、课外体育活动(新生杯体育赛事、阳光体育文化节、体育运动大会)、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基 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第三条 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体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学校体育纳入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锻炼习惯。挖掘学校体育在学生道德教育、智力发展、身心健康、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形成中的多元育人功能,有计划、有制度、有保障地促进学校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体育工作的基本原则:面向全体师生,由体育部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体育课程设置与实施
第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体育课班级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七条 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开设不少于15门的体育项目。每节体育课须保证一定的运动强度,其中提高学生心肺功能的锻炼内容不得少于30%;要将反映学生心肺功能的素质锻炼项目作为考试内容,考试分数的权重不得少于30%。
第八条 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科学锻炼,增强体育教学的吸引力、特色性和实效性。建立体育教研、科研制度,形成高水平研究团队,多渠道开展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教学质量、课余训练、体育文化水平等为目标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项目研究,带动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九条 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保障。面向全体学生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锻炼项目,组织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十条 学校进行体育常赛,每年组织春季或秋季学生体育运动大会(或体育文化节),设置学生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竞技性、健身性和民族性体育项目,参与学生人数达到50%以上。经常组织校内体育比赛,支持院系、专业或班 级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促进中华优秀体育文化传承创新。学校成立不少于15个学生体育社团,体育部教师参与指导,采取鼓励和支持措施定期开展活动,形成良好的校园体育传统和特色。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通过微信平台和校园网等形式,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传播健康理念。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校运动队竞赛
第十二条 注重培养学生体育特长,有效发挥体育特长 生和学生体育骨干的示范作用,组建学生体育运动队,科学 开展课余训练,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及省 市体育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开展社会服务。支持体育教师适度 参与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组织、裁判等社会实践工作。支 持学校师生为政府及社会举办的体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章 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完善工作条件,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向学生反馈,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形成本校学生体质健康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管理制度,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毕业年级学生测试成绩及格率须达85%以上。
第十六条 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将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成绩、参与体育活动 等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视情况采取分类教学、个别辅导等必要措施,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改进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章 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第十八条 健全学校体育保障机制,学校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同步增长。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伤害预防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妥善处置伤害事件。
第十九条 根据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年龄、专业、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健全体育教师职称评定、学术评价、岗位聘任和学习进修等制度。
第二十条 将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以及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一致,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符合国家配备、安全和质量标准,完善配备、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基本满足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定时维护体育场馆、设施,及时更新、添置易耗、易损体育器材。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