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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科技学院劳育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辽宁省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若干措施》精神,加强学校劳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劳育工作的主要内容:设置与实施劳育课程、开展课外劳育活动、合理安排学年劳动周活动、制订学生评价机制、推进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第三条 劳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有效发挥课程教学、实验实训、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就业指导、创新创业、产教融合的劳动教育功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报效国家,奉献社会;既要让学生学习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更要通过劳动帮助学生形成健全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 劳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为目标,把劳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认真执行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让学生直接参与劳动,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体会劳动艰辛,掌握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提高动手动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塑造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品质。

第五条 劳育工作的基本原则:统一指导,面向全员。由教务处负责整体方案的制订,由马克思主义学院与学生处执行,三方并举实现劳育教育全员化的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育活动,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加强各学科有机融合,积极开展劳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实施劳育课程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劳动教育必修课程。课程1学分,32学时,其中,理论教育8学时,劳动实践24学时。理论教育安排在第1 学期,劳动实践安排在理论教育课后实施。劳动课成绩实行五级制,成绩合格后方可纳入课外素质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应当重修。

第七条 劳动教育课程的理论教学部分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和计划安排,制订课程标准,并结合教材(讲义)内容组织开展理论教育。除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也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

第八条 劳动教育实践教学由学生处负责,后勤管理处配合。在实施中,针对劳动任务特点,指导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性别特点和个别差异等情况,妥善分工;在劳动前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劳动纪律及安全措施。

第三章 开展课外劳育活动

第九条 将劳动教育与学生的个人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劳动体验,提高劳动能力,深化对劳动价值的理解。将课外劳育活动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面向全体学生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劳育项目,鼓励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一次课外劳育活动。

第十条 将劳动习惯、劳动品质的养成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通过制定每日劳动常规、学期劳动任务单,采取与劳动教育有关的兴趣小组、社团等组织形式,结合植树节、学雷锋纪念日、五一劳动节、志愿者日等,开展丰富的劳动主题教育活动,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通过举办“劳模大讲堂”“大国工匠进校园”、优秀毕业生报告会等劳动榜样人物进校园活动,组织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综合运用讲座、宣传栏、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劳动榜样人物事迹,特别是身边的普通劳动者事迹,让师生在校园里近距离接触劳动模范,聆听劳模故事,观摩精湛技艺,感受并领悟勤勉敬业的劳动精神,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第四章 合理安排学年劳动周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制定“学校学年劳动教育计划”,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结合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以集体劳动为主。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开展社会服务。支持学校师生参与相关社会实践工作,为政府及社会相关劳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章 制订学生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要在平时劳动教育实践活动中及时进行评价,明确学年劳动实践类型、次数、时间等考核要求。关注学生在劳动教育活动中的实际表现,建立学生劳动教育档案,指导学生如实记录劳动教育活动情况,作为学生学年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学段结束时,依据学段目标和内容,结合综合素质档案分析,对学生劳动素养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将劳育课程成绩、参与劳育活动等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将劳动教育学分与毕业、就业相挂钩。

第六章 推进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第十六条 健全学校劳育保障机制,学校劳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同步增长。加强学校劳育活动的安全教育、伤害预防和风险管理,完善学校劳育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劳育课程教学、课外劳育活动、劳动周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劳育课程教师。劳育教师年龄、专业、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健全劳育教师职称评定、学术评价、岗位聘任和学习进修等制度。

第十八条 将劳育教学、课外劳育活动、第二课堂指导和社会实践等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保证劳育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一致,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育活动场所、设施和器材等符合国家配备、安全和质量标准,完善配备、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基本满足学生参加劳育活动的需求。定时维护场所、设施,及时更新、添置易耗、易损器材。劳育活动场所、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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