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优化专业结构,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专业优势,办出专业特色,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和建设原则: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特点,产教融合,强化特色,注重实效。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三)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设置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专业,优先发展具有一定办学基础和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能体现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的专业,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相关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新增专业的设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
(二)有满足社会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培养的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应达到60人(设计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四)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具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该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四条 专业设置的程序:
(一)申办新专业的学院组织论证,形成论证报告,由教务处初审。
(二)申办新专业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2.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3.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5.拟设专业的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对各申办专业材料进行初审,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咨询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条 拟设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外专业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各专业招生、就业、专业评估与评价等方面的情况,对建设不理想的专业采取预警、暂停招生、撤销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七条 各学院应将专业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设立新专业的学院应按该专业的课程设置会同有关部门配备教师,做好进修、备课、教材编写等工作,保证按培养方案如期开出专业课程。
第八条 本科专业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定位与发展规划、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等,具体建设内容详见附件1,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制订和调整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既要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又要着力建好新专业和其它专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实施专业建设的专项计划,包括校级、省级、国家级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如新专业建设计划、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等。
第四章 专业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全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学院负责专业建设和管理,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度。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校内专业评价和辽宁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主体,各学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负总责。各学院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学院发展规划要求,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及日常管理;按照学校的要求,实施专业评价和评估。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由学院确定,负责制定现有本科专业建设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配合学院进行专业设置与调整、特色专业的筹建和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应每学年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学院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专业建设工作绩效作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列入对学院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开展专业评价工作。专业评价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查论证,评价结果可作为专业发展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专业建设,重点支持新增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对专业进行综合改革。
第十九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经费资助:
(一)全校各专业建设经费:2万元/专业·年。
(二)新增专业、评估与认证专业、校级重点专业、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示范专业建设经费:根据专业性质与特点,由学校拨付相应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经费作为专业日常建设的基本保障性支持,按学校学年预算一次性拨付。各专业根据专业建设需求,有计划进行安排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一)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参加相关会议等。
(二)教学研究与改革、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基本文档建设等。
(三)专业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基本条件建设、教材与课程建设、教学基本软件购置等。
(四)专业评估和认证、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等。
(五)专业教师队伍的培养与建设等。
(六)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工作。
(七)专业日常教学管理与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各学院院长为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对专业建设经费支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经费的支出由各专业负责人提出申请、各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并按学校财务报销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科技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大科院发〔2018〕19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