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大连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设立大连科技学院教学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相关事务及事项的学术性组织,承担学校与教育教学相关事务及事项的研究、咨询、指导、审议等职能。
第三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6-14人,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学校根据校内的学科、专业构成及教师队伍情况,基于教学专门委员会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合理确定相关二级教学机构的委员名额。(小四)
第五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委员由二级学院(部)按照本章程第七条中规定的条件,推荐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委员名单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正式公布。(五号)
第六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学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学校教学基本情况,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作风正派,公正廉明,责任心强,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第八条 每届教学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学专门委员会委员届中若因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应根据缺额委员产生渠道,依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九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校教学专门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三)学校教学立项、评奖标准;
(四)学校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五)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
(七)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十一条 以下工作事项,应组织相应专家组进行评审,结果报教学专门委员会审议:
(一)遴选、推荐市级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二)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和荣誉;
(三)评审并验收校级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关的项目、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四)评审并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含市级)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关的项目、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五)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项。
第十二条 为学校教学工作重要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负责教学专门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上述职责,可以委托一位委员履行。
第十四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及事项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及事项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十六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委员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由教学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召开;教学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专门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委员未出席教学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等权力。
第十八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专门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专门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复议申请人如对教学专门委员会最终结论仍不服从,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保存期5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以教学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二级院(部)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专门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大科校发〔2021〕138 号)和《大连科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大科院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专门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