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管理等学位相关工作,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要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21至25人之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另设秘书2人。校学位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学科门类或二级学院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学位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二级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7至9人组成,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1人,另设秘书1人。
第五条 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已招收有两届以上的相关学科、专业学生;
(三)有三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听取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通过上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的决定;
(六)根据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学科调整的建议;
(七)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八)审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名单;
(九)组织、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十)审定《大连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十一)审定本校本科生教育工作中有关学位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七、八项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工作;
(二)接受学士学位申请,审查申请人资格,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三)审议本分委员会所辖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学位课程;
(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和重点学科;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六)审定本学院本科生教育工作中有关学位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时,各学位分委员会需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的汇报,校学位委员会需听取各学位分委员会汇报和教务处的学位审查报告,必要时听取校学科评定组复审报告,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并超过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其他会议议题若需做出决定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届满要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主席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分委员会的经常性评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大连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业务归口于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二)审查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组织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仪式举办工作;
(四)授理提出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五)向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士学位信息;
(六)收集、整理学位档案;
(七)组织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的各类评估工作;
(八)处理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新增硕士授权点和国家、省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报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