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组织印章的管理,实现印章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党委办公室印章,二级单位党总支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党委和党委办公室印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学院党委领导的指示代行使用权。
第四条 学院二级单位党总支印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学院党委和党委办公室印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党委办公室。未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党委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任何时侯印章必须妥善保管。
第六条 印章应加锁存放,确保印章安全。
第七条 各单位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印章损毁、丢失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使用学院党委和党委办公室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见附件)。
第九条 学院二级单位党总支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执行相应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做到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每次使用印章,要做好审批登记,印章用完后及时入柜上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单位应参照本文件精神,进行印章管理工作对照检查,作废印章应及时上交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印章申请使用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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