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本规定相关报考条件的考生。非宁夏户籍的考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号)执行。自治区引进的参与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考生,按照《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宁招委[2011]5号)执行。
第三条考生须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
(四)户口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2、考生及其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6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就读,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过出省就读注册手续;
3、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学校完成规定的学制;
4、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5、考生父亲或者母亲(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经组织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6、考生父亲或者母亲来宁投资经商满2年(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考生至少应届高三学年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修满一年学业,具有宁夏普通高中学籍,且学籍注册须在高三学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宁夏普通高中毕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考生父亲或者母亲来宁投资经商满3年(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经评估确认,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截止日期按投资经商人员子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考生至少在我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修满二年高中学业,具有宁夏普通高中学籍,且学籍注册须在高二学年10月30日前完成,符合宁夏普通高中毕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注册手续。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并在宁夏高中学校修满3年规定的年限教育,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8、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7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注册手续按照《在外省就读高中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注册登记办法》(见附件3)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从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起执行。《关于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宁招委[2004]01号)和《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补充规定(试行)》(宁招委[2009]12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