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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残疾考生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但需提申请
来源:招生就业处 作者:招生办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3月27日讯(YMG记者 庞磊)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自今年高考起,山东省将施行《山东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实施办法(暂行)》,符合参加高考报名条件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且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均可在夏季高考体检时提出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报名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高考,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特殊残疾考生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具体需要以及各地实际,山东省表示,可提供一种或多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具体包括,提供现行盲文试卷;提供大字号试卷;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优先进入考点、考场;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的时间;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根据规定,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在夏季高考体检时向当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的助考物品等,同时提供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第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体检时将对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县级招生考试机构会严格审核考生本人与证件原件、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一致,杜绝资格造假行为。县级招考机构审核后,将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残疾考生体检时确认的残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其是否为残疾人、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是否合理、考试组织条件是否具备等。
听力残疾考生免考外语听力
《办法》指出,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且持有听力残疾证的可以认定为听力残疾考生。省招考院要求,市专家组要进行认真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招考院,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获批的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即外语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需要注意的是,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另外,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由考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省招考院报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帮助解决。同时,省招考院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有关考点。考点及其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合理便利组织实施考试,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及最早交卷离场时间,与考点管理保持一致。
考试结束后,将由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涉及盲文试卷的,省招考院将组织具有盲文翻译经验、水平较高且熟悉学科内容的专业人员(每科目不少于2人),将盲文答卷翻译成明眼文答卷,在互相校验确认翻译无误后,交由各科评卷组进行单独评阅。盲文答卷的翻译工作将在评卷场所完成,并按照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