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外单位(非事业单位、公务员)
调入人员工作关系衔接办理
凡是在本市就业签订过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均应在市用工备案系统里进行登记,离职后到我院就职的,在进行劳动关系衔接时需要注意:离职时间距到我院入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需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重就业处理。
离职时间距到我院入职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系统内可按照调转处理。需要提供和准备的材料:
1.职工调动审批表(附件可下载),盖章顺序,先到人事处盖章,然后再盖其他。
2.原单位用工备案表(纸质复印件即可)。
3.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将以上材料交至人事科,人事科将材料和入职我院的用工备案表复印件一同装至人事档案中,则完成了前后工作关系的衔接。
备注:自愿办理。
附件: 职工调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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